(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过去10多年,有部分企业随意设置资本金,修订的《公司法》生效后,尤其是对那些恶意使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旨在欺诈他人的“不怀好意”的投资者,是一种必要约束。在过渡期内,可能出现大范围的企业减资潮。
【背景事件简介】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公司法》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做出重大调整。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与现行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不限定出资时间的规定相比,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最大程度地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时间。(来源于官方网站)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1、自2013年《公司法》全面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废除实缴期限制以来,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国全面推开已近十年。实缴制是指企业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申报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2、各自利弊:1)实缴制:国家对资本领域的严格管制。利:防范商业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从制度层面维护社会诚信。弊: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投资者的“设立自由”。因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2)认缴登记制度:“尊重私法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由投资人根据商业需求,自由决定设立企业所需资本数额、自行决定何时缴纳以及缴纳多少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诚信度的高低。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立门槛过高、注册资本大量闲置、虚假出资验资普遍等社会问题。无需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设立成本大幅降低,投资者的“营业自由”新增企业数量成倍增加,经营主体活力也得到了充分释放。弊:过分宽松使得社会上涌现了不少“注水”公司,认缴登记制对认缴数额、缴资期限等没有限制,相关法律责任落实也不到位,导致实施过程中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容易引发交易安全公平与诚信价值失衡的问题。甚至催生了道德风险,可能“合法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利于引导真实投资、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二、有约束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本次公司法修订采取“灵活规制”的方式,要求公司在认缴注册资本后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表面上看来是公司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了2005年,但有所区别,这是公司法螺旋式进化的表现。1、使绝对的“商事自由”重新回归到法治有条件的约束和注重诚信的轨道上来。
对那些恶意使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旨在欺诈他人的投资者,是一种必要的约束。五年实缴期的安排,使得投资者回归理性,可以根据所在行业的需求,逐步、合理确定创立初期及发展期所需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合法增资制度解决未来需要的股东融资问题。2、引导企业真实投资,打击不诚信、夸张投资行为的有效机制。五年实缴的制度,可以有效规制注册资本认缴制被部分投资者滥用的现象,也不会因新法的实施而给社会带来过重的负担。三、应对策略:1、新公司法施行后,必然面对存量公司的问题。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判断,“及时调整”适应了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调整的复杂性。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简单做法,为此,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要求调整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和意见,以确保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2、抽逃出资问题:本次公司法修改注册资本需五年内缴足,只是折中而已。创业者一开始是不需要缴纳注册资金的,需五年内缴足。以前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很多年,且刑法还配套了抽逃出资罪等罪名,依然解决不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或财务人员在利用过桥资金解决注册资金实缴问题的时候,应注意规避上述抽逃资金所产生的风险。3、五年实缴,辅之以对股东认缴和实缴信息的公示制度,以及催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加速到期制度的安排,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原则监管”的方式,按照诚信原则依法责令其及时调整。
结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来就没有所谓纯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失灵时必须及时有效进行必要干预,平衡经济关系、建立有效保障权益的法律制度,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